一、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要求復查嗎?
答:《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二、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要求復核嗎?
答:《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
????三、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投訴請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