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zhèn)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功能區(qū),區(qū)政府各部門,區(qū)直各單位:
《青島市即墨區(qū)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區(qū)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青島市即墨區(qū)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渡口渡船管理,維護渡運秩序,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渡運管理辦法》《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沿海、內河的渡口建設、渡船經營、渡運等相關活動及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方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渡口渡船經營人全面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相關部門及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渡口渡船實施監(jiān)督管理;渡口渡船所在地鎮(zhèn)(街)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職責。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牽頭發(fā)布渡口渡運公告;建立健全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制度,發(fā)現渡口渡船經營人違規(guī)經營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公安部門負責渡口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協助鎮(zhèn)(街)政府、渡口渡船經營人等維護渡口渡運秩序。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渡運經營者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通報鎮(zhèn)(街)政府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配合屬地鎮(zhèn)(街)政府開展渡工(船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培訓,并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船舶檢驗機構負責渡船檢驗工作,對檢驗不合格的渡船,應當通報屬地鎮(zhèn)(街)政府和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
海洋發(fā)展部門負責加強對渡運線路周邊漁業(yè)生產的船舶、排筏、網箱等的管理,防止妨礙正常渡運。
生態(tài)環(huán)境、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渡口渡船有關管理工作。
區(qū)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所轄渡口、渡船和其他渡運設施的管理,保證渡運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屬地鎮(zhèn)(街)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渡口、渡船、渡工(船員)、乘客等的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渡口渡船經營人消除安全隱患,保障渡運安全。
第五條 渡口渡船經營人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和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建立健全“一船一冊”和船員“一人一冊”檔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并對渡口渡船安全全面負責。渡口渡船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是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及時排查和消除安全風險隱患。
渡工(船員)、渡口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渡運從業(yè)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將渡口渡運納入社會公共交通體系,區(qū)財政每年給予義渡和半義渡經營人一定的定額補助。定額補助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章 渡口、渡船和渡工(船員)管理
第七條 渡口建設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具備乘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護設備和專門的管理人員;
(三)渡口顯要位置應當設置“渡運安全公示”“渡口守則”和“乘客須知”等標志牌;
(四)有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渡船和相應資格的渡船、渡工(船員)、渡口工作人員等;
(五)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渡船應當定期維護保養(yǎng),確保處于適航狀態(tài),不具備夜航條件的渡船,不得夜航;渡船須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海事管理機構登記,依法持有有效的船舶證書,未經檢驗、登記發(fā)證的渡船,不得投入渡運。
第九條 渡船應當按規(guī)定配備救生、消防等設備并放置在易取處。渡工(船員)等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防、應急等安全培訓,能熟練操作和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設備。
第十條 渡口渡船經營人應當依法配備足夠的渡工(船員)并指定專門的渡口工作人員,渡工(船員)、渡口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專業(yè)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或適任證書并持證上崗,且按時參加由渡口渡船經營人組織的安全培訓。
第四章 渡運安全
第十一條 渡船應當按照劃定的航線渡運,不得擅自變更航線開展渡運。
第十二條 渡船載客、載貨應當符合乘客定額、裝載技術要求及載重規(guī)定,不得超載或超限運輸,不得運輸危險貨物。在乘客上下、裝卸貨物時,應配備專人維持秩序,渡口經營人對中小學生、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等旅客過渡,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渡船不得開航:
(一)天氣、海況惡劣,能見度低于500米或航區(qū)風力達到7級;
(二)發(fā)生影響航行的水上險情或水上交通事故;
(三)進行軍事訓練、演習或者其他相關活動;
(四)開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動;
(五)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tài)的;
(六)超員或超載的;
(七)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形。
第十四條 遇有惡劣天氣、海況,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屬地鎮(zhèn)(街)政府發(fā)布停止渡運的公告。
第十五條 渡船遇險或者發(fā)生渡運事故的,船長、渡工(船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迅速采取措施自救、求救,并立即向即墨海事處和渡口渡運經營人報告。就近的船舶、人員應當積極施救。
即墨海事處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救助,并向區(qū)政府和上級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區(qū)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和協調救助。就近的船舶、人員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服從海事管理機構的統(tǒng)一指揮和調度,加強協同聯動,提升應急救援實戰(zhàn)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及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相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渡口渡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渡口,是指在沿海、內河水域設置在岸邊專供渡船渡運人員、車輛、貨物使用的場所和設施,包括渡運所需的碼頭、水域及為渡運服務的其他設施。
(二)渡船,是指往返于沿海、內河水域渡口之間,按照核定的航線渡運乘客、車輛和貨物的船舶。
(三)渡口渡船經營人,是指負責渡口渡船營運和安全管理的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四)義渡,是指不收取費用,免費提供渡運服務,其渡運費用由區(qū)級人民政府負責的渡口。
(五)半義渡,是指收取部分費用,且渡運收入低于渡運成本,需由區(qū)級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的渡口。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渡口渡船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本辦法與國家規(guī)定有抵觸的,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19日。